近日,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按照“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和退出类”对地方融资平台贷进行分类管理。随后又明确提出要在保持“降旧控新”监管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深化具体政策措施。
总体上,近期推出的系列监管新政策将有助于缓解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短期风险。但从长期看,要全面化解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还需要推动财政体制改革,并解决地方建设资金过于依赖银行信贷的问题。
银监会新政缓解了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短期风险。
2月下旬,银监会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商业银行按照“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和退出类”对地方融资平台贷进行分类。其中,“支持类”是指符合新增贷款条件、经总行审批可以继续予以信贷支持的平台;“维持类”是指需保持现有贷款水平,贷款余额不能再增加的平台;“压缩类”是指在原有贷款余额内,贷款到期要予以收回或提前收回的平台;“退出类”是指满足整改为一般公司贷款全部条件,经过相应程序已经推出平台管理的平台公司。
3月初,银监会披露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会议的有关情况,明确提出要在保持原有“降旧控新”监管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深化六个方面的具体工作。
一是加强风险监测,切实化解到期贷款的风险。二是根据现金流覆盖程度及项目建成达产等情况,采取分类处置措施,切实缓释存量贷款风险。三是按照“保在建、压重建、控新建”的要求,严格准入标准,坚持有保有压和结构调整;严格把握贷款投向,优先保证重点在建项目需求;严格新增贷款条件,确保达到现金流覆盖、抵押担保、存量贷款整改和还款资金落实等方面的要求。四是以现金流覆盖率为抓手,严格把握平台退出条件,强化退出类平台贷款的风险管控。五是在原有“名单制”管理的基础上,对全口径融资平台(包含退出类平台)按照“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进行信贷分类。六是明确职责,强化监管约束,对平台贷款经营管理中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严格按照职责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我们认为,近期监管新政策的突出特点是分类管理、有保有压。首先是关注项目本身的盈利性,注重经营性收入担保功能,在确保增量贷款质量同时,也维护了存量项目质量;其次是确保国家对重点项目有力支持和银行贷款重点投向,避免造成“半拉子”工程,避免对地方社会经济正常建设发展规划造成严重冲击;最后是对退出类贷款项目强调采取多部门会商清理办法,控制风险缓慢释放,避免了违约风险集中爆发。短期内,上述政策的实施应将有效缓解地方平台贷款集中到期偿付引致的风险。
地方平台贷款风险根本解决有赖于财政体制改革和地方融资方式建设多元化。
但从长期看,地方平台贷款风险仍不容忽视。一是新增贷款仍有产生新风险的可能,在我国宏观经济增速调低至7.5%,房地产调控未出现松动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偿付能力不易出现明显增强;二是部分地方政府仍缺乏财政自律,投资冲动仍然很强,以投资带动经济增长的意愿强烈,可能导致地方平台信贷规模持续放量,导致风险敞口增大;三是当前对地方政府平台贷的再融资或展期,仍是对风险期限结构的调整方式,没有从彻底解决造成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庞大的问题根源。
我们认为,要从根本上化解地方政府平台贷款风险。除了需要我国宏观经济保持稳健、平稳运行的大环境外,既需要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匹配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加强财政自律与透明度;也需要拓宽地方政府建设融资来源,利用好金融市场,通过匹配风险和收益创新金融产品设计,解决过于倚重银行信贷的问题。
财政体制改革方面,需要在现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地方上级和下级政府之间的财权与事权,科学划分上下级财政之间的收支,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情况,增加地方财政的可用财力同时,推动收支透明,增强地方政府偿债能力和信用水平。
金融产品创新方面,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行市政债券试点是重要选项。在整合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基础上,让有需求的公司进入债券市场,根据不同信用水平发行市政债券,匹配风险与收益,促进地方建设融资“阳光化”。通过“买者自负”和“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解除政府担保责任,最终建立地方政府合理举债的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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