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政协副主席、河南省工商联主席梁静建议,应尽快规范信用担保行业,助推中小企业发展。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仅有十年的历史,信用担保业是在摸索中前进,尤其是去年以来,为应对金融危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各级政府、工商联、商会协会、民营企业等纷纷成立担保公司,信用担保机构是泥沙俱下,鱼龙混杂,存在着诸多不规范现象。
梁静委员认为,“行业立法长期滞后,制度体系建设欠缺。”《中小企业促进法》早在2003年已经出台,作为配套法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至今仍未制定,从而导致了担保机构的设立依据、市场定位、机构功能、经营范围、内部控制及外部监管等均缺乏法律依据。
金融机构对担保机构设置门槛过高,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的“亿元门槛”,使大部分担保机构难以跨越。担保机构与银行风险比例分摊难以实现,合作双方的不平等性仍然存在。银行向担保机构收取保证金比例过高,制约了担保公司业务的开展。
此外,部分担保机构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担保机构因实力较弱,难以获得银行认可,为维护生存,自身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有些担保机构违规 “吸存”、“放贷”;有些担保机构在设立申报、批准备案过程中弄虚作假,借用其他担保公司的个人资料、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有些担保机构资本金不实,注册之后转移资本,虚假注资等等,这些问题加大了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给担保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为进一步促进信用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梁静委员提出如下建议:
(一) 制定有利于担保机构持续稳定发展的法律法规。一是结合当前情况和今后发展趋势,修改完善《担保法》,使其进一步适应发展的需要。二是国务院尽快出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促进信用担保机构有序和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政策扶持力度。担保机构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承担着一定公共职能,风险高、收益低,难以覆盖成本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政府要继续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一是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对操作规范、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进行重点支持。二是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实行三年营业税免征制度。三是对担保机构业务开展涉及反担保抵(质)押登记问题,登记机关要提供方便,降低评估、登记费用,避免对房地产等担保物的重复评估、登记。四是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要对担保机构平等开放。
(三)推进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平等合作,建立风险共担制度。对业绩突出、制度健全、信用较高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协作银行要切实分担一定比例受保企业信用风险,并且在交存保证金、放大倍数、“单笔单户限额”等方面营造宽松环境。
(四)开展专项治理,净化担保市场。鉴于目前部分担保机构存在明显不规范行为,潜在风险较大,按照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开展对担保市场的清理整顿,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一是发展壮大一批。对运行规范、风控较好、信用较高、为中小企业担保服务好的担保机构,要加大风险补偿、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力度。二是整顿提高一批。对担保实力不强、服务信用不高、业务开展不充分的担保机构,鼓励和引导其增资扩股或合并重组,或被整合退出。三是限制淘汰一批。对长期未开展担保业务、从事违规、违法业务的担保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予以清理和取缔,维护行业整体形象。
(五)强化风险管理,预警防范风险。要切实防范担保业的制度风险、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加强风险提示,防止风险累积和扩散。一是加强调研,切实掌握担保业难点和倾向,在制度和政策层面上适时加以引导。二是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经营指导,加强动态监管力度,建立风险预防与预警制度,促其落实各项风险管理制度。三是加强对担保业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认证管理,增强担保机构从业人员自律和风险意识,严防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