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天津市将对《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补充规定》进行修改并从即日起施行,规定指出今后天津市申请公租赁住房的家庭在签订合同前,公租房申请人应当提供履约担保。这项规定是为了提高合同履约率,确保公租房公平、公正以及可持续性发展。申请家庭可自行选择提供保证人或者履约承诺等方式。
(一)保证人。保证人在承租家庭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租赁合同规定的缴纳租金的义务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代为支付租金。保证人应当为法律规定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但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成员及法律规定不能作为保证人的除外。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其保证人持区房管局开具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担保证明通知书》和《保证书》在本市公证机构办理保证书公证。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与保证人共同签订租赁合同。
(二)履约承诺。承租家庭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须填写《履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诺书》,同意在取得《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后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不将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私产住房或公有住房出售、置换、赠与。当申请家庭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租赁合同义务时,经营单位可依承诺通过法律途径处置该房产。
但有两类申请家庭可免于租赁担保。具体为:(一)已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的家庭,可免于租赁担保。(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截至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之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提供租赁担保:一是申请人和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且月缴存额合计500元以上的;二是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2万元以上的。申请家庭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开具《职工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证明》及《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单》。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襄阳金融超市http://www.xyjr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