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信用增及虽然可以用担保的形式达成,为了给担保再加一道保险,除了担保条款设计外,一般已经发行的信托产品都设计了反担保和再担保措施,进一步加强信托安全。
反担保:担保机构也上保险
在信托设计的信用增级运用中,担保是个极为常见的方式。简单来说,担保就是为了保证事件的履约、款项的偿还等顺利进行,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
以正在发行的“山西信托·信临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例,信托资金投向用于补充山西同世达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主要用于煤化焦炉的升级、改造中的设备采购、安装等。临汾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融资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及罚息;临汾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融资企业向临汾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在这个案例中,提供了担保的这个“第三人”是临汾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是在债务人充山西同世达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没能履行债务时承担担保责任,用自己的财产来为债务人还清债务。既然承担了如此大的责任,临汾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利在为担保申请主体(山西同世达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后,要求临汾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自己的担保设定一个担保,从而降低追偿权的风险。从本质上说,反担保也是担保的一种。区别在于本担保担保的是主债权的实现,而反担保担保的是追偿权的实现。
再担保与本担保:不分前后的保证
再担保不全是连带责任担保。再担保肯定是连带责任担保,但连带责任担保不光是再担保。
以上文中的信托产品为例,保证人临汾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主债务人山西同世达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山西同世达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临汾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且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两个担保是并列的关系。
反担保机制增信作用有限
再担保与反担保都属于为担保设定的担保。不同之处在于反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保障担保机构在代偿后能够向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方担保进行有效追偿。在反担保中,原直接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后,可向反担保人追索,而原始债项的债券人却并没有权力向反担保人追偿债权。再担保则不然,直接担保人不能完成履约担保责任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再担保人追偿剩余款项。
再担保和担保保护的都是原始债权人的权力。反担保主要是通过提升直接担保人的担保实力和担保意愿而对债项的信用资质产生间接的提升,因此反担保的增信效果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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