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融资券是指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短期融资券发行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3.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4.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7.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短期融资券特点
1.发行程序简单
只需通过承销商向人民银行提交备案材料。人民银行自受理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企业下达备案通知书,并核定该企业发行融资券的最高余额。
2.灵活性大
在发行规模控制上实行余额管理,在发行期限内和余额管理的额度内,发行人可自主确定每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和发行期限。
3.可免担保
短期融资券不强制要求担保,虽然担保可以提高发行主体的评级等级。
4.利率较低根据首批企业短期融资券公布的价格区间对应的参考收益率显示定价基本为同期限结构央票加风险利差。
相比股票增发、企业债发行条件,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对发行主体的要求只须近一年盈利,而且发行主体比较广泛,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均可申请发行。
短期融资券意义
拓宽参与者投融资渠道
对投资者而言,增加了短期的固定收益投资品种
对融资者而言,增加了低成本融资渠道
降低金融市场风险
公开市场操作
信息充分披露
独立第三方评级机构参与信用评级
推进信用制度建设
对信用评级作制度性安排
信用成为债券发行的首要条件:使发行人重视信用
推动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风险与收益挂钩
短期融资券对于企业的价值
降低融资成本
拓宽融资渠道
优化财务结构
提升企业资信
提高参与程度
短期融资券承销流程
1.承销商(目前主要是各商业银行总行)的分支机构推荐有意向发短期融资债的企业;
2.行公司业务部与企业沟通明确意向后,交给资金管理部与企业进一步洽谈,并签定主承销合同;
3.总行资金管理部制订短期融资债发行初步方案,确定发行规模、利率、期限以及是否组建承销团;
4.将初步方案征询企业意见,企业无意见后确定最终方案;
5.主承销商现场协助企业制作发行融资券的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包括如下内容:见“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同时也要协助企业制作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和支付融资券的现金流报告;
6.主承销商准备“推荐函”,“尽职调查报告”等相关文件;
7.将文件准备齐全后,将材料上交人民银行(全部材料清见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审核,央行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8.主承销商应当在融资券发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融资券发行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短期融资券发行费用
人民银行规定承销费不得低于4‰,如果组建承销团,要支付1.5‰的费用,即主承销商收入为2.5‰;托管费为0.1‰;评级费0.2‰左右;律师费约为15~30万元。一般的情况下,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总融资费用为3.5%左右。
短期融资券托管与交易
短期融资券的托管与结算工作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交易工作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负责。
短期融资券信息批露
发行人应在融资券发行日前3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披露相关发行信息(具体批露的文件见“短期融资券操作规程”)。
发行人应在融资券存续期间通过中国货币网定期披露以下信息:
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每季度后15日内,披露上季度末资产负债表、上季度损益表、上季度现金流量表。
已经成为上市公司的发行人可以豁免定期披露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的信息。鼓励上市公司通过中国货币网披露信息。
在融资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融资券投资人实现其债权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向市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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