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监会融资担保部拟对2010年3月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之后出台《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办法)。目前各省市金融办均在对辖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就修订进行讨论和征求意见。
“上星期省金融办又组织讨论了一次,预计修订办法明年出台。”昨日,广东省某融资担保公司高层人士对记者说。
日前已下发给担保界讨论过的《暂行办法》两次修订稿,对放开对外投资比例和风险准备金有较大改动。总体而言,本次修订主要目的在于三方面,一是解决担保公司可持续盈利的问题,二是使监管更加细化,三是使担保行业更加规范发展。
对外投资比例或放开至40%
“已经修订过两次了,我见过两次《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某月某日修订稿。”昨日,一位担保公司高层人士对记者表示。
广东一位担保行业监管部门人士对记者说,按现行《暂行办法》,担保公司基本上很难盈利。他举例说,一位股东出资1亿元入股担保公司,这些股本多来自于银行贷款,每年需要向银行支付最少10%的利息。而当地几十家融资担保公司在银行的放大倍数不超过2倍,即使按2倍来计算,这1亿元的股本可做2亿元的担保贷款业务,按现在担保行业收取的3%~3.5%担保费来计算,一年只能获得6%~7%的利润。再抛开人工成本、办公租金和水电等费用,利润率覆盖不了每年10%的贷款利息,股东无法盈利。
广东省金融办有关人士近日对记者表示,广东省内融资担保公司平均放大倍数只有1.7倍~2倍。
“解决这个问题靠两条途径,要么银行给担保公司放大倍数,要么担保公司扩大经营范围。但在现在担保行业整体寒冬的情况下,银行不可能放大倍数。”上述人士表示。
多位受访人士均表示,修订稿中较大的改动是,放宽了担保公司对外投资比例。
按现行的《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但在多数担保公司人士看来,20%的对外投资比例太小。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第二次修订稿中将对外投资比例从20%放宽至40%。
一些担保公司人士认为,这一措施,一方面可以激发民间投资的积极性,此外可以让担保公司盈利至少提高20%。“现在银行收紧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很多担保公司难以生存,这样做可以使担保公司维持生存能力,提高综合经营水平。”一位受访担保公司高层说。
风险准备金提取有变化
修订稿另一个较大的变化是,对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办法有所改动。
现行《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一些受访人士认为,将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责任准备金确实太高,“这意味着,我赚1000万元,其中500万元不能作为收入,这也是担保行业盈利低的一大因素。我们认为,按20%~30%提取比较合理,最好能降低到10%。”但有知情人士对记者说,这一规定未有变化,但将“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中的10%降低为5%。这意味着,担保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的金额将减少,可有更多资金用于做担保贷款业务。
据悉,修订稿还简单提及了对担保公司进行分类监管。有受访人士对记者表示,监管层或对规范经营的优秀担保公司,在经营范围和准备金提取等方面有一些优惠性的放开政策,改变以前监管“一刀切”的做法,让外界更容易识别担保公司的优劣,有利于行业长远发展。
广东佛山正在制定分类管理标准,对区域内担保公司进行分类管理。广东担保业监管人士指出,通过分类管理,加强担保公司的监管力度,避免担保公司出现大的经营漏洞,才能提高银行投放力度。同时担保公司对外投资比例增加才能提高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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