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户应提交的资料
当户(抵押人、下同)属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非法人代表的,应提交法人代表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当户属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出示原件核对。
■评估、当金的支付及当期的确定
本公司采用现值评估法,由专业评估师进行价值评估,价格较高的物品,亦可由权威部门评估鉴定。当金支付一般按评估价格的50%即付,变现率较高、典当期限较短的,当金可支付至评估价格的80%。本公司设定当期为一至三个月不等,到期不能赎回的,当户应于期满前5日内持当票来本公司申请续当,续当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个月。
■当物保管
由典当行封存的当物在典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坏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的120%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当物损坏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票挂失
当票是当户赎回当物的重要依据,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发现遗失应及时持有关证件来行办理挂失,若挂失前当物已被冒领,本行不负责赔偿。
■注意事项
客户必须具有当物的所有权,必须本人亲自处理且年满18周岁。
■下属物品不能典当
1、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财物;
2、依法被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3、易燃易爆物品,已被质押或者担保的物品;
4、脏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5、不能强制执行或者没有有效证件证明其合法来源的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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