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杨某向县农村信用联社贷款时,擅自签上刘先生的名字做担保。后杨某无法偿贷,被县农信社诉至法院。4月12日,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刘先生免责。
据办案人员介绍,2009年,杨某因养鸡向县农信社贷款90万元,刘某等9人为其做贷款担保人。后来杨某的鸡场遭遇疫情损失惨重,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县农信社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及各担保人承担相应责任。
法庭经审理查明:原告县农村信用联社提供的这笔贷款个人保证借款合同上,保证人一栏刘某的名字实际上由借款人杨某代签,系发放贷款的信贷人员与借款人串通伪造,刘某并未到场,也不知情。这表明,刘某并未为此笔贷款提供担保,原告与刘某之间未形成保证合同关系,因此,刘某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不应对此笔90余万元贷款承担还款责任。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对刘某的诉讼请求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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