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制度是一种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参与工程各方守信履约,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的风险管理机制,就是用信用保证机制规范建设市场行为。担保人向受益人(业主)保证,如果被担保人(设计、勘控、监理、承包商、分包商、材料供应商)无法确保工程质量或违约,则由担保人代为履约或赔偿,然后保证人再向被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利。
实行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深化建筑市场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现实要求。
二、工程质量保证担保范围
凡市财政投资或市财政投资占一定比例、纳入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方式建造、投资额达到一定数额的土建、装修、市政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招标人)应当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并应与为上述单位提供担保的专业中介组织依法签订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合同,明确担保的范围、期限、方式等有关担保内容。
三、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1、工程招标时,由建设单位(或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初审,合格以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提供担保的专业中介组织。
2、提供担保的专业中介组织对招标代理机构初审合格的投标人进行担保评估,对同意为其提供担保的向建设单位(或招标人)出具担保意向书并抄送招标代理机构。
3、只有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初审和获得专业中介组织出具的担保意向书的投标人方有资格参加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