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
1、什么是非法金融机构?
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
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
2、什么是非法金融活动?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a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b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c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d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3、远离非法集资
近一段时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欺骗广大人民群众,隐藏了很大的债务危险,给人民群众造成了重大损失,严重影响和谐社会建设,干扰国家政策的执行。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凡从事面向社会公众的社会集资活动均须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社会集资活动,均以非法集资论处。
非法集资形式多样,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其主要表现形式有:
l 以还本和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直接或变相吸收存款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进行融资活动;
l 以支付高额股息、红利为诱饵,通过募集股权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
l 以签订商品经销、产品开发、技术转让合同等形式,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募集资金;
l 未经批准,擅自以委托理财、中介服务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
非法集资的共同特征:
l 以高额的融资利息、投资回报或理财收益为诱饵;
l 集资者不具备法定的集资主体资格;
l 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
l 行为性质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
l 广大公众要充分认识到非法集资活动的违规风险、管理风险和利益风险。
l 非法集资是违法活动,出资人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l 非法集资的资金大多被挪作他用;
l 非法集资活动中少数出资人侥幸获得回报,但往往都是拆东墙补西墙,给大多数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个人如何避免卷入非法集资活动?
l 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国家在加强对社会集资管理的同时,加大了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力度,希望广大公众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轻信高额回报。
l 参与社会集资活动时,应该审查集资主体的资格和行为是否合法,提高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远离非法集资活动。
4、非法金融活动典型案例
公安部在2006年11月23日的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9起涉众经济犯罪典型案例:
l 辽宁营口东华经贸(集团)公司集资诈骗、非法经营案
l 上海“必得利”公司集资诈骗、非法经营案
l 深圳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经济犯罪案
l 河南安阳“8.12”集资诈骗案
l 福建巨额假保单诈骗案
l 西安重阳生物科技公司集资诈骗案
l 海南锦绣大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涉嫌经济犯罪案
l 美中融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
l 吉林亨源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网络炒汇案
如欲了解案件详情及相关信息,请登录公安部网站
(供稿:襄樊银监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