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央十八大报告中指出,“住有所居”是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重要内容。而住房公积金为职工带来更快、更好的解决方法,为职工购房提供保障,是有重要意义的。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应该进行区别性的“限高保低”。对财政供养人员的缴存可以适当“限高”,对一般企业职工缴存应“保低”。从而让更多的群众受惠,同时也能保证公积金的公正公平。
全面理解住房公积金的作用
“限高”一刀切,不利于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衍生物,因此,只要工资构成是合理的,以此计缴的住房公积金差距,并不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问题。政策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单位和职工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不是倡导“大锅饭”,而是兼顾公平和效益。对缴存标准内缴存的部分,依法免税;超过规定标准的,依法纳税。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人越多,住房公积金的“蓄水池”就越大,享受住房公积金实惠的人就越多。截至2012年底,武汉市实际缴存职工142.63万人,历年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808.76亿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582.25亿元,支持26.97万户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或改善住房条件,累计为政府廉租住房项目提供补充建设资金15.64亿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应区别情况“限高保低”。对财政供养人员的缴存可以适当“限高”,对一般企业职工缴存应“保低”,以维护其权益。对那些高收入群体只要其收入合法、公开透明、非“隐形”且按政策规定缴存并对超额部分依法纳税,没必要“限高”。高收入者的参加正好增加了住房公积金“水池”的“蓄水量”,为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增加一部分资金来源。
最大限度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优势,就是服务民生。
以武汉市2011年-2012年6月的数据为例,按缴存住房公积金额度对缴存人群以高、中、低三档分类,设定排名前20%的人群为缴存金额较高的“高缴”人群,其月缴存额占缴存总额的46.8%,占贷款总户数和金额的21.6%和26.9%;排名后20%的人群为缴存金额较低的“低缴”人群,其月缴存额占缴存总额的4.6%,占贷款总户数和金额的10.9%和7.3%;其余人群为“中缴”人群,其月缴存额占缴存总额的48.6%,占贷款总户数和金额的67.5%和65.8%。
得出以下结论:“中、低缴”人群相加,其缴存金额为53%,但其贷款总金额和户数占近80%;“中、低缴”人群享受了“高缴”人群的资金流,充分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的互助性。“中缴”人群较为集中地享受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缓解了住房困难和改善住房条件,解决和缓解“中缴”人群的家庭住房困难也是民生。
不断改革和完善公积金制度
随着我国城镇化速度的加快,住房公积金制度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革和完善。
最大限度地实现“应贷尽贷”,彰显公积金的公益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第一要务是保障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缴存职工符合条件的购建房贷款需求,要做到“应贷尽贷”,以彰显住房公积金的公益性,个贷率越高就越能体现住房公积金的公益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想方设法提高个贷率,最大限度地解决缴存职工的住房困难和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我们认为,除满足缴存职工正常提取之外,合理的个贷率应该达到70%以上。武汉市大力支持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购房,个贷率已达到78%,对有购房需求,符合贷款条件(每个家庭两套住房以内),具有还款能力的缴存职工“应贷尽贷”。
努力实现“应缴尽缴”,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目前,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77%,比全国平均水平高5个百分点,通过努力,还有提升的空间。只有通过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争取实现公积金的“应缴尽缴”,才能让更多的人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
住房公积金的运作要保证科学,不断探索保值增值的途径和方法。除了要始终坚持“应贷尽贷”原则外,将更多的缴存职工纳入到住房公积金的制度范围,保障职工能切实的享受到优惠。对于那些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争取通过有效运作,用住房公积金的增值部分对未使用公积金者的存款进行利息补偿,使其利息收益不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收益,以至跑赢CPI。同时,要加快多方面的综合配套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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