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国家四部联合发布《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下称“463号文”)以来,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一规定发布,充分体现了中央对地方政府2012年以来债务增长迅速、融资渠道不规范以及信息不透明的高度重视。
值得关注的是,463号文首次对信托、保险等“新兴”的融资渠道等内容进行严格界定。例如“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不得通过金融机构中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根据这些规定,BT、租赁、基建信托、保险等近年“新兴”的融资渠道将受到明显抑制。
在2013年地方政府面临换届、房地产调控持续、地方财政收入增速继续放缓,而保障房建设、城镇化可能加大推行等大背景下,463号文等一系列文件的下发,将对控制可能到来的新一轮地方政府融资高潮起到积极作用。
不过也应看到,从根本上改变地方政府融资的过快与无序,并不能单纯希冀这样一个或几个文件。
一是执行中难免有模糊地带。例如前述“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的规定,限定性条件就有三个:“符合条件”“公益性项目”“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这些限定性条件有的好界定,有的并不好界定。如怎样确定哪部分债务由财政偿还?是人大决议为准还是财政部门书面承诺?这些界定都不明确或者都不给,会给具体操作带来困难。
二是“旁门”堵不胜堵。各地以创新为名行融资之实久矣。地方政府融资从最初的找银行,到后来找直融、找信托、找理财、找资产管理公司,花样翻新层出不穷,这倒不能归结为监管不力。举观国内外,创新无不是在与监管的博弈中产生发展的。只不过有的创新不但于个体有益,于整体亦有益,便被监管认可,是真创新了;有的于整体有损,便要被监管制止了。
三是融资的多元化,如城投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其实也还不是真正意义的直接融资。无论承销方、投资方、交易方,其实都还在银行体系内,未来兑付也主要靠银行。
从根本上解决地方政府融资问题,要进行体制改革。是不是财税体制改革呢?当然是。财力的增加,无疑将大大缓解地方政府的融资压力,这方面论述已多。但是否有此一条便足矣?笔者以为还不够。要找寻“中国式地方财政隐患的根本求解”,还要有另一条根本性的体制改革,就是政府职能转变。
财税制度改革解决体现了经济的供给,而政府职能转变解决则体现了经济的需求。目前,政府已经越位渗入经济的各个方面。政府只应构筑最必要的安全网,最基本的游戏规则,并成为法律的保护者与执行者。政府只要履行好这些基本职能便可以让财政风险、金融风险大大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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