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小微企业数量的快速扩张,一大批的小额贷款公司应运而生。但是小贷企业的发展却遭遇了瓶颈,三大问题成为阻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桎梏。
第一,资金杠杆局限:银行体系为何不向小贷公司贷款?从政策层面看,银行给小贷公司的贷款不允许超过小贷公司股本的0.5倍。从银行实操层面看,一方面,银行体系向房地产公司等金融相关企业的贷款却没有上限的要求;另一方面,当前的政策要求主要倾向于对小贷公司的约束,支持较弱。事实上,银行体系在政策约束下仅向小贷公司提供有限资金,同时银行往往并不能按照上限向小贷公司提供贷款。
第二,利率水平约束:小贷公司的合理利率区间在何处?从现象层面来看,绝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均严格执行了政府规定的利率上限,即银行基准利率的四倍。从实际层面分析,小贷公司相对较高的利率其实是水涨船高的结果,一方面,银行无法以低水平的利率支持高风险的中小企业,道德风险理论决定了低利率所支持的往往可能是低效率的投资;另一方面,较高的利率水平也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以未剔除通胀影响的利率水平提供的资金意味着贷款方的亏损和补贴。
第三,利润空间限制:小贷公司的股本回报何以受限?从客观层面来看,由于小贷公司受到资金、利率水平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当前小贷公司还处于规模小、求生存的初级发展阶段,利润仍仅来自有限的贷款利息。从主观层面来看,小贷公司的业务尚未完全深入地践行“灵活”的主旨,其贷款模式仍以零售为主,主动拓展业务的能力仍然有限。我国小贷公司每笔贷款业务利息收入受限,加之业务拓展能力有限,由此决定其获利空间有待提升。
专家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应积极寻求与政府合作,建立创新驱动发展模式。
在政策层面上,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是民间金融阳光化的良好选择,可以作为政府与民间金融机构的博弈的均衡结果。政策制定者与民间金融机构之间一直存在着一种暧昧关系。一方面,政府坚决治理打击地下金融形式;另一方面,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又需要盘活民间资金。
在社会层面上,社会理应为小额贷款公司正名,规范运营的民营小贷公司并不乱。第一,民营小贷公司用自身的资金发放贷款,更有谨慎运营的激励约束机制;第二,小贷公司不能吸收存款,负债比率也有较为严格的规定,杠杆比率较低;第三,全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总规模较小,因此,小贷公司较低的杠杆率难以引发系统风险。
在企业层面上,小额贷款公司更应主动寻求与政府合作,积极探索创新业务模式。如借鉴温州金融改革中的有益尝试,寻求与政府合作建立担保平台,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再如配合政府的产业引导政策,尝试与政府达成合作,由政府引导基金为拟扶持的产业或拟支持的项目提供长期资金支持,小贷公司为其提供短期流动资金支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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