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河南市两级法院对五起涉担保公司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五案中的16名被告人分别依照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证罪等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十五年不等的刑期。
2011年7月,被告人李智勇从他人处购得未办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河南中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同年7月至11月,李智勇以中达公司为担保人,假借宝隆能源(河南)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借款名义,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5.2亿余元。集资所得款项除1736万元用于投资经营外,主要用于归还个人借款、购车、购房等支出,致使1.7亿余元集资款不能兑付。
2010年3月至2011年7月,被告人张俊义、李新生、曹梦华单独或共同以其实际控制的河南隆达、河南诚泰、河南千金等投资担保公司为担保人,以自己控制的河南隆阳商贸、河南蓝锐商贸等实体公司为借款人,以高息为诱饵,采用签订借款合同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5亿余元。被告人集资所得款项除少量用于煤炭经营外,主要用于个人购买房产、汽车和挥霍性消费等用途,致使1.3亿余元集资款不能兑付。
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上述两起案件中,被告人李智勇和张俊义的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其他被告人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同日宣判的还有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胡华琴、饶士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任罗聚和被告人孟忠焕等两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被告人分别依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五年至七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据悉,此次宣判的五宗案件,涉及非法集资的被告人均以担保(投资)公司为依托,以承诺还本付息为形式,大肆直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的被告人,均存在将吸收的资金用于个人购房、购车、肆意挥霍等行为事实,真正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数量极少,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极具诱惑性、欺骗性,造成损失极其惨重,教训十分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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