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大成基金总经理王颢在深圳市证监局主办的“前海-财富管理的新机遇”论坛上表示,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是基金行业切实履行受托义务的必然要求。
王颢指出,基金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应通过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监督作用,提高公司治理水平。通过直接作用于上市公司,促进其公司治理的完善,能够避免内部人控制,影响公司的高管行为,促进上市公司决策科学化和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并引导上市公司更加注重社会责任。
另外,基金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能够引领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塑造健康的投资文化,从而利用资金,研究和技术的优势,将公司治理良好作为上市公司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投资标准之一。
“由于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对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也可以从投资者的角度来提出更高的要求,督促证券服务机构加强对上市公司治理情况的关注、服务与监督。”王颢表示。
王颢强调,由于基金公司参与上市公司治理主要是立足于监督人的角色,一般不直接参与或干预公司的日常管理,且在目前的国内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下,通过内部机制来推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改善影响较为有限,因此,更大意义上的参与上市公司治理还是通过外部机制来实现。
“从国外基金参与治理上市公司的发展来看,其参与的深入程度和美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程度密不可分。因此,我们应当积极发展与完善资本市场,平衡发展各种金融产品,开发多元化金融工具,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这不仅有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也有利于包括基金公司在内的机构投资者长期稳定的投资和参与公司治理积极性的提高。”王颢谈到。
最后,他坦言,中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大股东一股独大现状使得基金处于弱势地位,而且基金公司本身持股受到双十限制,这使得基金要通过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来获得定价权暂时还不能实现。据了解,美国市场机构投资者有定价权,因为大股东持股比例很低,而国内大股东常常可以占70%到8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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