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证券公司对外开放,落实第四次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成果,证监会拟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进行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的规则把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的持股比例上限从33%提高至49%,并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经营年限从5年缩短至2年。
此外,为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框架下积极稳妥推进证券公司对港澳台地区开放,这次修订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参股证券公司的,比照适用本规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经营满足一定年限和相关条件后,可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如一定区域内的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按照规定,一家券商申请扩大业务范围,一次申请不得超过两项。
根据2012年5月3日至4日召开的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达成的成果,我国承诺“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合资证券公司中持有不超过49%的股份”“允许合资证券公司在持续经营满两年以上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申请扩大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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