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六安市金安区工商局中市工商所接到消费者反映称,某家具销售企业在其销售订单中,要求客户订购家具时需付订货款总额50%的定金。商品还没拿到手,就要先付总金额50%的定金,这令消费者感觉“太高了”。
据了解,定金具有担保作用,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根据《担保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外,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不能超过法定比例,即不可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如果合同中规定定金的比例超过20%,那么超过部分不能起到定金的担保作用,只能算是预付款,但20%以内的部分还是有效的。工商执法人员表示,该家具店使用的家具订单为自己拟定的、未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协商的“格式合同”,其中对于定金的规定,明显违反了《担保法》的规定,也违反了合同的合法原则。定金的数额应由当事人进行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据悉,中市工商所已通知该家具店立即对合同订单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逾期不改的,将按照《省合同监督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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