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向李某借款25万元 ,约定8月23日前归还 ,并承诺以处自有房产为该债务提供担保。签此协议后 ,李某将陈某的《房屋所有权证》收持 ,但并未到市房屋登记管理中心办理抵押登记。陈某借款到期后并未还款。李某到白云路的房屋找陈某时才发现 ,该房产的房主已更换为刘某。原来陈某向李某借款后不久就到房屋登记管理中心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遗失手续 ,之后不久就将该房出售给刘某 ,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因无法联系陈某 ,以及陈某无其他可偿还的财产 ,李某的诉讼请求无法实现。
根据《物权法》规定“财产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陈某虽在协议中注明将白云路的房产抵押给李某,但未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因此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不能限制陈某将房屋出售给刘某。
陈某用自有的财产作抵押,以确保借款协议的履行,所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是在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下自愿签订的,其借款合同的内容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因而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陈某与李某虽未办理抵押登记,且陈某将抵押物已处理,导致李某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但这并不影响他们之间的借款合同,陈某应负有向李某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襄阳金融网提醒抵押权人,对于《物权法》规定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特别是房地产用于抵押的,一定要去相关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襄阳金融超市http://www.xyjr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