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以来,民间融资问题引起广泛关注。中央要求,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发挥其积极作用。贯彻这一要求,需要正确认识民间融资,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管与疏导。
正确认识民间融资问题
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官方正规金融而言的,泛指不通过官方正规金融机构所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它是古今中外都存在的一种金融形态,一直活跃于正规金融服务的盲区和空白地带。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我国积聚了数额巨大的民间资本,但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有限,亟需加强疏导,发挥其积极作用,防范金融风险。
目前,人们对民间融资的评价分歧较大,有人将正常、良性的民间资金融通活动和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非法融资活动混为一谈。实际上,只要不违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只要有利于老百姓救急解难、有利于小微企业渡过难关、有利于地方经济健康发展,民间融资就是有益的,对它就应该因势利导,使之走向阳光化、规范化。但对于非法集资和高利贷活动,则要坚决打击和取缔。
民间融资具有正规金融所不具备的“快速、小额、短期”等优点。千百年来,民间融资顽强生长,有其必然性、合理性。民间融资一般是在正规金融供给不足时才“显山露水”,在正规金融“缺位”时才“补位”。在现阶段,民间融资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以及满足人民群众子女教育、大病医疗和婚丧嫁娶等应急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只要趋利避害、正确引导、合理规范、监管到位,民间融资就可以成为保障民生与小微企业金融需求的重要渠道之一,惠及正规金融阳光照耀不够的经济领域。
对民间融资风险的基本判断
民间融资爆发全面风险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暴利行业作支撑,由高盈利预期引起利率畸高;二是民众参与度相当高,出现集体不理性;三是政府监测、监管不到位,积“水”过多,难堵难疏。当前,我国虽然存在非法集资、高利贷等犯罪活动,给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一定危害,但总体风险可控,全面爆发民间借贷危机的三个基本条件都不具备。但也不能掉以轻心,须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加强监测和疏导。
个别行业存在风险隐患。如房地产行业总体价位较高,一部分房地产项目出现比较严重的资金短缺,有的从民间进行了大量的高息融资,有的甚至铤而走险进行非法集资。
部分民间融资机构积聚一定风险。如有些投资(咨询)公司打着投资的名义从事民间放贷业务且利率很高,不少小微企业不堪重负;有的商会变相搞规模化、集团化融资,商会会员相互拆借,利用转贷赚取差额利率;个别地方地下钱庄暗流涌动,危害较大。
疏通民间融资的“正规军”成长不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正规金融机构对缓解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难具有重要的补位作用,有助于遏制地下钱庄、高利贷,但限于数量偏少、覆盖范围有限,作用发挥不够。
民间融资监管体系不健全。我国在民间融资监管方面还存在对各类非正规民间融资机构多头监管、责任不明、信息不共享等问题,尚未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
监管和疏导民间融资的思路
在坚决打击非法集资和高利贷活动的同时,应坚持趋利避害、疏堵结合、轻缓有序、标本兼治,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和疏导。
建章立制,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发展。我国尚未出台管理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民间融资仍处于“灰色地带”。当务之急是制定政策法规,让民间融资活动有法可依。具体可归纳为“三个一”:“一个制度”,即出台一个具有操作性的民间融资规范管理制度。一方面,对民间金融主体的法律地位、资金投向、融资方式、利率浮动范围、风险纠纷的处理及收益的税收调节等加以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对非法民间融资行为予以明确界定,为民间融资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一个办法”,即出台民间融资管理登记办法。通过民间融资网上登记备案等方式,准确掌握民间融资动态并为借贷双方提供服务,有效引导民间融资走向阳光化。“一个平台”,即建立民间融资规范交易平台。建立规范运作、有效监督、信息公开、风险提示的市场交易平台与交易系统。同时,告知并教育参与各方遵纪守法、行为规范、信息透明、风险自负。
加强监管,防范民间融资风险。首先,加强民间融资的监管力度。建立地方金融监管服务机构,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其次,加强重点行业和区域防控。各地金融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动态监测,实时掌握并报送所在地民间融资情况,特别是一些重点行业的民间融资动态情况。第三,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规范发展投资(咨询)公司。
拓宽渠道,疏导民间资本投向实体经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细则,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民间资本投入实体经济,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新型金融业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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