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先生反映,两年前他们学校的一名老师要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子,找他和其他4位老师做了担保人。然而事后该贷款人并未买房子,而是拿贷款到外地去做生意了,并且生意亏了本。该贷款人逃离在外,不肯回临沂,现在银行将他们5个担保人的公积金提了出来抵债。
据李先生了解,该贷款人的妻子还在临沂。他们5个人想知道,他们是否应该承担还贷责任,该怎样讨回自己的损失。
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的王自豪律师介绍,公积金贷款必须用于买房,不能擅自改变用途,并且贷款用途受银行监管。
本案中,如果贷款人和银行联合改变了贷款用途,而担保人并不知情,那么担保人有权拒绝承担责任;如果银行不知道贷款人改变贷款用途,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担保人应当承担责任。
王自豪律师表示,担保人可以向被担保人的妻子主张权利。另外,如果一个或几个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就该超过的部分,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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