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浏览
+ 信息浏览
我要融资
注意:*为必填项
类型 *
标题 *
描述 *
联系人 *
电话 *
 
图片新闻
襄阳:央行6月8日起降
人民银行襄阳分行李艳
建行襄阳分行为小微企
中国证监会首次回应审
新闻排行
 
首页 - 信息浏览
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
来源〗:襄阳金融超市 〖发布人〗:管理员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定金依其性质和效力通常可分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立约定金。

  某开发企业营销总监魏先生指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出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购房者交了定金之后改变主意决定不买,开发商有权以购房者违约为由不退定金;如果开发商将房屋卖给他人,应当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

  2008年9月,孙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预订了一套商品房,并签订了《房屋预订协议》。《房屋预订协议》中对房屋情况、合同价款等做了明确,同时约定孙先生应于当日交付购房定金1万元,如果超过约定期限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定金不予返还。但《房屋预订协议》对房款支付方式等内容未进行约定。孙先生交付了定金,并在规定期限内与开发公司就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谈判,但由于双方对房款支付方式等条款内容无法达成一致,致使双方在约定签约期限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08年12月,孙先生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1万元定金。而房地产开发公司则认为,按照《房屋预订协议》,他们有权不予退还定金。

  某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说,孙先生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房屋预订协议》中约定的定金性质即为立约定金。根据《房屋预订协议》,双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否则违约方将适用定金罚则。孙先生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房屋预订协议》中未就价款支付方式等合同条款作出约定,双方仅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就签约事宜进行协商。其后双方也在该期限内就签约事宜进行了谈判,只是由于双方对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最终未能达成一致,从而导致了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这种情况下,应该说双方对于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都是不存在过错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2011年7月,蔡女士在某楼盘看中了一套房子,在交纳了1万元定金后,自己的资金来源出现问题,无法购买该房产了,于是蔡女士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可售楼员告诉她,按照开发商的有关规定,定金是不能退还的,因为房子已经给蔡女士留下了,开发商已经蒙受了售房损失。

  某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表示,关键是看蔡女士的合同是如何签订的,如果签订的是“订”金,则可以退还;如果签订的是“定”金,那按照合同规定,开发商不予退还是正常的。合同中使用“定”字是对双方的惩罚性约定,对于购房者来说不买将无法退还定金,对开发商来说无房可交就要双倍赔偿。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襄阳金融超市http://www.xyjrw.com/

发布时间〗:2011-9-9 10:23:13  [阅读:211 次] [关闭窗口]
上一篇: 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并存有几种情况
下一篇: 担保申请指南
 
推荐新闻 更多
• 中信银行成为人民币对日元直接交 • 五大行高管年薪攀升 工行董事长绩 • 四大行月末“冲刺”信贷投放
• 外资银行热衷境外人民币业务 • 4大行溃败逼近汇金增持成本线 • 外资银行理财:面对巨亏门改走保
• 光大银行大宗交易涨停板成交 被疑 • 四大央行本周密集议息 欧洲央行降 • 瑞银预计中国5月新增贷款7500亿元
 
Copyright(C) 2010 - 2012 襄阳金融超市www.xyjr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运营:七星网络
地址:襄阳市追日路2号高新创业中心C101-C102 鄂ICP备10210163号-1 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编号:鄂B2-20120038
电话:(0710)3230077 QQ:1216240818 Email:[email protected]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