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借款关系中,担保人如果没有特殊约定,担保人一般要连带担保责任。如果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偿还借款。但是,如果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借贷双方在借款到期后,将还款的期限延长了一年。一年后,借款人依旧无法偿还欠款,担保人是否还应承担连带责任?高某、齐某和褚某三个人是好朋友。2008年10月,高某投资开办某大型洗浴中心,因为资金周转不灵,高某在三个好朋友的一次聚会中提出找齐某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并承诺给予高额利息。齐某提出借款可以,但是必须有担保人。为了给朋友帮忙,褚某答应给高某担保。2009年10月,借款到期,齐某找到高某,要求还款。但是,高某提出,洗浴中心需要大量资金周转,利息可以偿还,但是本金要延期一年。齐某看到朋友确有难处,就同意延期一年再偿还本金。这时,因为工作需要,褚某被派往外地,此事两人并没有告诉褚某。2010年10月借款到期后,齐某再次找到高某,催要欠款。几个月过去了,高某一直推三阻四,最后就干脆说没钱。这时,齐某想到,褚某曾经给高某当过担保人,现在高某经营不善无力偿还,作为担保人的褚某是不是应该偿还?
律师说法:
汉沽城区法律服务所主任田浩亮认为: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只应对经他同意、签字(盖章)的保证内容承担担保责任。但借、贷双方在履行合同中,不通知担保人,亦未征得担保人同意,再次达成书面协议,将还款日期延长1年,这一变更,应视为成立了新的法律关系,解除了原来的担保合同。因此,褚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齐某要求褚某承担连带担保,偿还欠款的要求不合法。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襄阳金融超市http://www.xyjr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