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物是典当融资的担保物,当物的价值如何鉴定,融资的贷款额如何确定,这就涉及当物的估价问题。很多的典当客户对当物如何估价不了解,在双方协商当价时难于统一,总以为典当行估价低。
当物如何估价,首先要对当物的质量进行鉴定,查看当物的使用年限,新旧的程度,有没有瑕疵,当物质量的好与差,这些跟估价有直接的联系;第二要按照当物的质量和市场现值进行估价,所谓“现值”,就是这样质量的当物在当时市场上的价格水平,说明白点,典当行经营的当物绝大部分是使用过的二手货,当然就要参照旧货市场的价格水平来估价。第三在估价的基础上再按照当物的市场供求情况和变现的难易程度,按5—9折确定当价。1995年制订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31条规定“当物应当按照现值估价,并按照估价的50%-90%确定当价”,典当行就是按照这一规定精神执行的。
当物对典当行只起担保作用,典当不是买卖行为,只有在绝当的情况下,才对当物进行处理,《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绝当物3万元以上的,当户与典当行并做过协议约定的,要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在扣除典当本金、利息和拍卖费用外,有盈余的要退还当户,不足的要向典当客户追索;3万元以下的由典当行自行处理,损益自负。
做为典当行并不愿意出现物品绝当,一是资金回笼的慢,影响资金的周转;二是处理绝当物要耗费时间和精力,出现亏损也是经常发生的事情。所以典当行在对当物估价时,从主观愿望方面也是尽量做到使当户满意,也要避免自身的经营风险。也有的当物虽然价值教高,但典当客户要求贷款的数额并不多,这种情况由当户与典当行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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