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将一条黄金手链拿到被告处出典,当得典金2000元,双方约定10天内凭典票和身份证明赎回,并偿还典金,支付利息200元。9天后原告打电话给被告要求赎回典物,却被告知典物已被别人取走,但是原告本人并未前去赎典,典票和身份证也从未离身,双方调取监控录像时发现,典物被另一不知名男子取走。原告以被告违规错付典物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典物。
原告认为被告疏于管理,被告则辩称冒领典物的人和原告串通一气,欺骗被告。
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典票、金手链发票等证据认定被告在未见到典票和身份证明的情况下就将典物交付他人,存在管理不当,被告应该赔偿原告的损失。鉴于金手链已经丢失,最终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扣除2000元典金后的同等金钱损失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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