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只有在具备一定的条件下方可为之,具体有以下几个条件:
抵押权的有效存在。抵押权的实现以抵押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抵押权的有效存在是指,如果抵押权的设定为无效或者不存在,自然无从实现抵押权。抵押权虽为有效存在,但是其实现受到一定限制的,也须具备不受限制的条件。而抵押权是否有效成立,与下列因素有关:一是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抵押合同也相应被宣告无效,抵押权不能有效成立;二是抵押物必须是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对此法律有明确规定,对于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当然不能成立;三是抵押物是否办理了登记,凡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只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才有效成立;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即应履行债务,债权人得以受清偿。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时,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债务;只要债权人未受清偿,即可行使抵押权。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拒绝履行,迟延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如果债务人到期已履行了债务,或者虽未履行,但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应免除责任的,则主债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否则,抵押人有权提出抗辩。如果债务不履行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造成的,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的履行,则抵押权人也不能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对于如何理解《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未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笔者认为,《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是抵押权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前提条件,抵押权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时,应提交与抵押人不能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证据,法院应向抵押人调查,如抵押人确认仅对抵押方式未能达成协议的,则应作出准许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裁定。如抵押人对抵押权或债权提出异议的,法院则应驳回抵押权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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