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对象
具有武汉市城镇户口(包括蓝印户口或暂住证),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为购、建自往住房,均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条件
⑴借款人所购买、建造的自住房,仅限于本市国有土地上具有所有权的房屋;
⑵能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物;
⑶用所购买的住房作贷款抵押的,售房单位同意提供阶段性担保;
⑷借款人及家庭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有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⑸用住房作贷款抵押的,借款人必须办理抵押房屋财产保险。
贷款期限
⑴住房贷款期限为1—30年(其中购买二手住房贷款期限为1—10年),并不得长于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
⑵临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在考虑其贷款偿还能力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贷款年限1—3年。
贷款利率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由武汉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利率进行公布。目前公积金贷款利率,1—5年的年利率为4.14%;6—30年的年利率为4.59%。贷款期限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则贷款利率作相应调整;已发放的贷款,当年内不作调整,调整时间为下年度的1月1日。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贷款利率不作调整。
贷款限额
⑴购买一级市场住房和自建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购、建住房总价的70%;购买二手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8万元,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评估价值的50%;
⑵贷款额度的确定,按照不得高于借款人(含配偶)还款能力的系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35%×贷款年限
如借款人配偶未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其公式中的工资月收入不包括配偶方;
⑶借款人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建房总价的50%。
每一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由贷款银行及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按本条⑵、⑶款的规定,结合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综合确定。
例:借款人购价格为10万元的房屋一套。借款人及配偶的月收入分别为400元和600元,计缴住房公积金分别按200元和300元月收入缴交。根据规定,夫妻双方只能按200元和300元的工资收入核定贷款额度,贷款限额不能超过房屋总价的70%(即7万元),按上述公式计算,借款人的可贷额度=(200元+300元)×12个月×35%×30年=63000元。因此,最后确定该借款人获得的贷款额度为63000元。
购房类型及要求
(一)经济适用房、安居房
房屋建设进度必须达3层以上,并提供下列资料:
⒈国有土地使用证
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定位图
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⒌武汉市经济适用房委托销(预)售许可证
⒍购房合同
(二)商品房
房屋建设进度必须主体封顶,并提供下列资料:
⒈国有土地使用证
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定位图
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⒍购房合同
如开发企业所售房屋能提供《商品房权属证明》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则不需提供上述“五证”。
(三)集资房、合作建房
购买该房的必须是集资单位职工。房屋建设进度必须主体封顶,并提供下列资料:
⒈集资(合作)方案
⒉主管部门对集资(合作)方案批复
⒊国有土地使用证
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定位图
⒌建设工程规则许可证
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⒎购房合同
(四)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指房改房);
应提供以下资料:
⒈房改方案
⒉房改办对房改方案的批复
⒊所售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⒋购房合同
(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建房进度必须主体封顶,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⒈《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⒉区级以上规划部门批准的建房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⒊所建房屋评估报告书
⒋与承建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及预算方案
上述资料原件需提交贷款银行审查,并将复印件交由贷款银行留存。
(六)二级市场住房(二手房)
应提供下列资料:
⒈所购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⒉所购房屋评估报告书
⒊卖房方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
⒋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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