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质押贷款是指您可以用权利凭证作质押,从我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的业务。质押物: 1、 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包括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大额可转让存单(记名)等。 2、凭证式国债:1999 年后(含1999 年)财政部发行的国债。 3、保险单:与我行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为保险人的、具有现金价值并能随时变现的人寿保单(无保底的投资联结型保险单除外)。 4、黄金:包括实物黄金和记账式黄金,实物黄金包括我行自营或代理买卖的实物黄金(黄金成色在99.95%以上)以及非我行销售的实物黄金(黄金成色在99%以上);记账式黄金质押目前仅限于我行开办的记账式黄金业务。 5、其他依照农业银行制度办法规定可质押的权利凭证。
1、年满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必须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有价权利凭证作为质押物。 3、能够提供借款人和出质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4、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