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是指中国银行向客户发放的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贴息,用于您本人或直系亲属、法定被监护人在国内高等学校就读全日制本、专科或研究生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助学贷款。
一、相关人员 介绍人指高等学校中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见证人指与受教育人关系密切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高等学校指中央财政贴息的中央部门(单位)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和地方财政贴息的地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 二、贷款期限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三、贷款限额 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本校的总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四、贷款利率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合同利率不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利率一年一定,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则在下一个利率确定日按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利率执行;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贷款逾期又未批准展期的部分,按中国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五、贷款发放 中国银行将根据合同规定,按学年及时将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划入学校制定账户。 六、贷款贴息 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七、贷款偿还 1、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 2、借款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3、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八、贷款展期 对于毕业后当年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要在毕业前1个月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原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适用对象 借款人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贷款申请借款客户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及复印件或学生证及复印件; 3、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4、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