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是近年来借贷使用较为普遍的手段,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人承担有与借款人同样的还款责任。近年来,我国担保纠纷案件持续上演,都是源于居民对于担保的不甚了解,出现还款人”消失“后,不明不了的成为了被追债对象。
小张和小李是朋友,小李因做生意周转向小王借钱30万,小王要求小李提供担保,小李找到小张,想帮忙共度难关。小张碍于情面同意了,于是三方签署了一个简单的协议,约定小王借给小李30万元,为期一年,小张提供担保。后来一年期限届满,小王催促小李还钱,小李三番两次推托不过,竟然不知所终;小王遂将小张直接告上法庭。小张非常不解,问其如何处理?
林子俊律师表示,小张的困境产生的原因是其不理解我国法律规定的两种保证方式: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该两种保证方式的区别,通俗而言,一般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必须先向债务人主张,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的情况下才能向担保人主张;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则有权选择向债务人或担保人主张债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而根据我国《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本案中小张对小李欠小王的30万元债务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小王依法有权选择小李或者小张作为被告。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小张代小李偿还款项的,事后可以再向小李追索。
本案提示我们,在进行各项民商事行为时要充分了解风险,不能仅凭口说,尽可能地要将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转化为文字,有必要时应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避免招致风险。
以上事例也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轻易为他人做担保,一旦双方签订正规合同,那么担保人就需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严重者还将需承担刑事责任。
(原标题:帮人做借款担保被人讨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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