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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伪造担保人信息诈骗贷款获刑
    来源〗:网易财经 〖发布人〗:任幻

    伪造担保人信息借贷款不还获刑3年

      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昨日,记者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日前,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贷款诈骗罪判处赤峰市林西县王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据了解,2011年1月,被告人王某得知范某能从林西县某信用社借出贷款,便找到范某,由于王某的户籍不在当地,其本人不能作为借款人从该信用社借贷款,于是二人商议,由范某协调借贷款事宜,王某负责找借款人、担保人。后王某得知当地居民于某想借贷款,于是王某找到于某为借款人,又找到张某、李某为担保人,张某又找赵某、张某某为担保人。王某伪造了担保人李某的工资证明。之后王某与范某、借款人于某、担保人张某、张某某、赵某、李某一同到林西县新林镇信用社,提供了借款人、担保人的身份证、虚假工资收入证明,以于某为借款人填写了贷款担保承诺书,签订了贷款合同,借出贷款人民币14万元,借款用途为进轮胎。贷款到手后,王某、范某与于某签订了协议书一份,此笔贷款于某使用人民币3万元,范某使用人民币3万元,王某使用人民币8万元,并约定到期各自偿还所使用的贷款。到期后,于某、范某将使用的贷款人民币6万元偿还给信用社,王某所使用贷款8万元,除他人使用2万元以外,其余6万元被王某挥霍,贷款到期后拒不还款。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向金融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以进轮胎名义在金融机构骗取贷款后,即全部挥霍,非法占有的目的明确,数额较大,已构成贷款诈骗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除了以上诈骗案件外,不少消费者存在一定的误区,如果贷款人没有归还欠款,那么担保人是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担保人承担与贷款人同样的法律责任,因此居民不要轻易做担保人。
      
      (原标题:伪造担保人信息借贷款不还获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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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1-12 14:02:17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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