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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担保潜在风险以及融资中的管理问题
    来源〗:和讯网 〖发布人〗:任幻

    保证担保融资的潜在风险

      所谓保证担保方式,通常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信用担保,当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的偿还责任时,保证人则须按保证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包括借款合同内规定的融资本息和由融资合同引起的相关费用以及所有连带民事责任。
      
      保证担保是商业银行常用的资风险缓释工具,在融资决策和风险管理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保证担保的风险识别度也较大,随着银行不良贷款率的不断上涨,保证担保所引发的劣势也正在上涨。
      
      保证担保融资的潜在风险
      
      保证担保是借款人信用增级的一种措施,不是融资必备的前提条件。只有当银行认为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尚有不确定、或一些资信较低的次级借款人、或识别风险的成本过高时,才会要求借款人提供缓释风险的增信措施。用保证人的合格信用来增信,是银行缓释信用风险的普遍做法。同时对借款人来说,也增加了违约的成本,如出现违约,不仅是对银行的违约,也是对保证人的违约。保证担保的实质还是信用风险,它是以保证人的资信来缓释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保证人是否具有实际的保证代偿能力,是保证担保方式的主要风险,因此选择合适的保证人是风险缓释的关键。
      
      保证担保方式的风险缓释作用与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后者是通过抵押品、质押品的市场风险来缓释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即抵押品、质押品的出售转让价格风险。对抵押品、质押品价格波动的市场风险,银行通常是采取折扣率的办法来进行控制,对抵押品、质押品价格波动大的,就多打折。而保证担保方式则比抵押、质押担保方式操作更简便,银行办理和处置的成本也更低。尽管其通常的平均违约损失率(LGD)要高于抵押、质押担保方式,但是银行在办理时的手续简便,当借款人发生违约,不能按合同偿还融资时,银行通常只要按保证合同,要求保证人代偿就可以了,业务办理和违约处置的成本要比抵押、质押担保方式低。
      
      保证担保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有条件的保证担保,即需要保证人提供能满足银行要求的抵押品、质押品做反担保,这与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相同,是追加了第三方资产抵押、质押的保证担保,也可以说是组合担保方式。或保证人要求被保证人提供银行不接受,但确有市场处置价值的物品抵押、质押给保证人,保证人据此与银行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当保证人需要代偿时,保证人就会处置被保证人的抵押、质押物品。这类保证担保的总量要受到保证人或被保证人有效资产总量的约束,不会无限扩大。另一类是完全信用的保证担保。没有实物资产做抵押,完全靠保证人的信用,当借款人无法履行偿还责任时,其风险与银行给保证人直接发放信用融资一样。只有当需要履行代偿责任时才能知道保证人的保证担保是否可靠。尤其是在法律环境不很完善的情况下,部分保证人的对外保证担保行为根本就无账可查。当保证担保方式被作为一种信用创造工具来使用时,那么它就会成倍地放大信用。
      
      保证担保对降低银行的信贷风险损失、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有效拓展信贷市场均具有十分重要作用。但是保证担保方式也是有潜在风险的,其风险缓释的作用是有条件的。一旦借款人不能按约定偿还银行融资本息时,保证人是否有能力及时代偿,就成为问题的关键了。不仅如此,保证担保方式还存在更大的潜在风险。
      
      过度担保风险。由于商业银行对信用方式的融资通常控制比较严格,资信不好的企业很难取得。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融资要受到借款人抵押品、质押品数量的限制,银行还要打一定的折扣。只有保证担保方式容易造成借款人过度融资,保证人过度担保,存在放大信用的可能性。在相关法律法规、监管等尚不完善的条件下,这种可能性就会变成现实,甚至有可能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关系担保风险。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或个人不会平白无故地给他人融资提供保证担保,承担代偿责任。通常愿意为借款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一定是其关系人或利益相关者,如有投资关系的母公司、股东;或保证人与借款人有约定,对等提供保证担保;或与借款人有直接业务供求关系的;或借款人通过支付担保费用等经济补偿方式来取得保证人的保证担保等。
      
      担保圈风险。当经济上行时,信用保证担保方式的融资会快速发展,并由关联关系形成连环担保,少则几户、十几户企业,多则几十户、上百户,甚至更多的企业,形成一个很大的融资担保圈,但这种担保圈十分脆弱。只要其中的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有一户企业出现违约,就会引起连锁反应,触发一系列的违约,形成连环违约风险。尤其是在经济下行时,这种连环违约风险就会频发,如最近的浙江担保圈、钢贸担保圈等。而且事先很难预测会对银行产生多大的风险损失,对经济社会的稳定有多大的冲击和影响。这种担保圈风险不仅会威胁到银行资产的安全和正常经营,严重的还有可能引发经济社会的不稳定,对经济运行产生大的伤害。
      
      保证担保融资中的管理问题
      
      从目前的实际分析来看,中国的商业银行对保证担保方式的潜在风险认识还不够深,其保证担保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政策还不够严密,有些保证担保方式下的融资风险防控措施很难操作,这些都导致了风险事件频发。其主要表现为:
      
      对保证人缺乏有效的风险识别和行为约束。有些银行在保证担保业务办理中,只注重形式上的合规,按流程操作,忽视对实质风险的防控。不仅放松了对借款人的风险防控,更缺乏对保证人的风险识别和控制。只要借款人提供了保证担保,就给予融资。对保证人代偿能力的调查、审查不像对借款人那么严格、严密,现场调查基本依赖于保证人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很少去现场调查了解保证人的生产经营、资金营运、对外担保等情况,只要满足保证担保合同在法律上的合法有效就可以了。同时缺乏对保证人严格的经营行为和财务状况约束,对保证人的保证后管理通常不到位,对保证人出现的风险也很少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往往是到了借款人不能正常还本付息需要代偿时,才发现保证人也已债务缠身或已倒闭了。且对保证人的保证担保也没有授信控制,仅仅满足于对借款人的授信占用,教条化地理解一笔融资只占用一个授信额度。
      
      没有区分不同保证担保的风险差异。在风险信息的采集上没有严格细分,没有按不同保证担保的风险特性来积累数据,分别进行测算计量违约损失,所有保证担保的LGD都一样,与实际的风险状况偏离较大。如母子公司的保证担保、交易关联方的保证担保、借款人间的联保互保,包括有些隐性关联企业的担保,表面上不显露关联关系而实际却有投资关系,或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上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以及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等等都有不同特点的违约风险。但一些商业银行在日常的风险管理中,把上述不同情况都归入保证担保方式。有些银行的基层机构为了能获得上级审批通过,或为单笔业务的剔除风险后的收益(RAROC值)能达到要求,就采取追加无实质风险缓释作用的保证担保来降低LGD,这种追加的保证担保有些不仅没有达到信用增级的效果,还有可能会增大潜在的信用风险。
      
      对借款人相互担保缺乏严格的制度控制。担保就是要承担风险。一家企业不会平白无故地给另一家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借款人要找一家愿意为其提供保证担保的企业很难,因此有些需要融资的企业就采取对等保证担保,你给我担保多少,我也给你担保多少。相互对等提供保证担保,在形式上满足了银行信用增级的需要,实际风险更大。因为互保的双方谁也没办法控制对方的风险问题,又对冲或降低了融资的违约成本。尽管银行的相关制度中也明确不接受客户间的互保,但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和对称的信息,在实际操作中,两个借款人只要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融资,银行就很难发现是否为互保,对借款人之间的互保融资风险也就很难识别。这不仅给银行带来风险,也给互保企业带来沉重的债务风险。
      
      联保的风险管理制度不够严密。在银行相关的信贷风险管理制度上,既没有对联保人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也没有对联保体融资的额度进行控制。当两个以上借款人联合形成融资联保体向银行融资时,由这个联保体共同提供信用保证担保,一旦联保体内的某个借款人不能如约偿还银行融资,这个联保体就得共同代为偿还,实际是一种扩大了的互保。有些银行在对联保的风险管理上,还缺乏科学的风险计量,对联保体没有严格的融资总量控制,导致这种联保方式的融资额度太大,少则几百万、几千万元,多则甚至上亿元,大大超出了联保体内借款人的实际风险承担能力。加上有些联保体内各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很不透明,相互间谁也不知道谁的生产经营情况,潜在风险就更大了。
      
      对保证人的保证担保能力评估测算不尽合理。银行现行的制度规定,都是以保证人的最终担保能力为边界条件,来评估测算其可代偿额度或担保能力,即以保证人的净资产为基数来测算:保证担保能力=N×(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已对外提供的各种担保余额,N=银行调整系数。这种以保证人的全部净资产来确定保证担保能力的方法既不严密、也不尽合理。虽然净资产按会计准则可以是理论上的最大保证担保能力测算值,但实际上企业的净资产很难真正承担起代偿责任。同时以保证人的净资产为其对外提供保证担保的最高限,还会放大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因为这并不是实际的代偿能力,这类资产基本都是实物形态的资产,变现需经历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操作难度很大,贬损也会很大。同时处置不动产就意味着保证人要倾家荡产,关门走人才行,是保证人在破产清算时的全部资产。如以此作为保证担保的最高限不仅放大了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形成过度担保,还完全被借款人的行为所控制,把保证人的生死都绑定在借款人的履约偿债风险上了,比保证人自身的经营风险还要难控制。
      
      防控风险的手段有限。目前商业银行尚未与工商、司法、税务、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库建立日常信息沟通机制,客户信息和动态查询渠道尚未全面形成,银行之间的客户信息更是难以沟通和查询。由于缺乏外部信息系统和渠道的支持,银行对隐性关联企业的风险识别和控制就难以充分和有效。银行对保证人与借款人关系的审查基本停留在调查提供什么就审什么,对企业族谱、股东家谱、股东关系、高管人员关系等方面更是缺乏全面了解。对关联客户的认定和管理,往往是根据“自下而上”的流程,由分支机构上报客户关联信息后由上级部门在系统中进行设定和控制;而上级行很少“自上而下”地发布客户关联信息,主动提示分支机构进行关联管理。在这种信息环境和系统条件下,分支机构对关联企业,尤其是隐性关联企业信用风险的识别和控制只能是依赖于信贷人员的尽职程度和个体能力了。
      
      对各类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缺乏完善的风险管理。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是保证担保的一个特例。现在有些银行分支机构已对担保公司的担保产生了依赖,离开了担保公司的担保几乎就不会做、不敢做融资业务了。担保公司为了追求盈利,有些连10%的保证金也不提供,抓住银行间的相互竞争和信息不沟通,向多家银行过度提供融资担保,大大超过其实际的担保能力。
      
      保证担保是一种较为常用的担保方式,但是银行对保证担保的认识不够,带来了的是银行不良贷款率的进一步上涨。因此,商业银行需要进一步强化保证担保的监管机制,提高运用效率。
      
      (原标题:严格防控保证担保项下的融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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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0-18 14:01:52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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