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特定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 门超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一、案情简介 2004年9月,张某采取虚假出资登记注册的方式,成立了以企业营销策划和商品销购信息咨询为营业范围的益万家公司, 对外大肆宣传“消费积分奖励”模式,即公司与加盟商签约,约定公司会员到加盟商家消费,加盟商按消费额的一定比例向益万家公司返还佣金;公司根据会员消费积分情况,将收取加盟商佣金的40%以奖励的方式返还给消费会员。但张某在实际经营中采取“现金积分奖励”模式向会员非法集资,即益万家公司会员在未到加盟商家消费的情况下,直接用现金购买积分(一元一分),并按积分情况向会员进行奖励。200分为一个兑奖权,兑奖权越多,得奖励款越多。自2004年9月起至2005年12月,益万家公司共向3.5万余名会员累计非法集资8600余万元,案发时尚有4770余万元未能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报注册公司,以“消费积分”方法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现金积分”方法进行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一、案情简介 李某案发前为宁波某担保有限公司等十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自2006年12月至2008年10月,李某以个人或其实实际控制企业的名义,以1.5%至3%不等的粤西,向100余名不特定个人及10余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1.91亿元,支付利息2292万元。同时,李某又以宁波某担保公司等实际控制的企业,为这些巨额债务作担保。在非法吸收了巨额公众存款后,李某又以2%至7.5%不等的月息,向孙某、徐某等21名个人非法出借资金3253万元,收取利息541万元;以5%至8%不等的月息,向27家企业出借资金共2.22亿元,收取利息578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向不特定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09年8月20日,法院判决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