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
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特定方式向
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
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
门超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
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一、案情简介
    2004年9月,张某采取虚假出资登记注册的方式,成立了以企业营销策划和商品销购信息咨询为营业范围的益万家公司,
对外大肆宣传“消费积分奖励”模式,即公司与加盟商签约,约定公司会员到加盟商家消费,加盟商按消费额的一定比例向
益万家公司返还佣金;公司根据会员消费积分情况,将收取加盟商佣金的40%以奖励的方式返还给消费会员。但张某在实际经
营中采取“现金积分奖励”模式向会员非法集资,即益万家公司会员在未到加盟商家消费的情况下,直接用现金购买积分(
一元一分),并按积分情况向会员进行奖励。200分为一个兑奖权,兑奖权越多,得奖励款越多。自2004年9月起至2005年12
月,益万家公司共向3.5万余名会员累计非法集资8600余万元,案发时尚有4770余万元未能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报注册公司,以“消费积分”方法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
“现金积分”方法进行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二、案件提示      益万家公司偷梁换柱套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的条款,使许多商务代表以为得到的收入是合理合法的,实际上该公司根本不具备吸收社会资金的资格,所谓的商务代
表、商务主管提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佣金,必定是非法所得。

  一、案情简介
    李某案发前为宁波某担保有限公司等十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自2006年12月至2008年10月,李某以个人或其实实际控制企业的名义,以1.5%
至3%不等的粤西,向100余名不特定个人及10余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1.91亿元,支付利息2292万元。同时,李某又以宁波某担保公司等实际控制的企业,为这些
巨额债务作担保。在非法吸收了巨额公众存款后,李某又以2%至7.5%不等的月息,向孙某、徐某等21名个人非法出借资金3253万元,收取利息541万元;以5%至
8%不等的月息,向27家企业出借资金共2.22亿元,收取利息578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向不特定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09年8月20日,
法院判决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二、案件提示      担保公司的主业是为借款提供担保、收取保费,李某的担保公司却“剑走偏锋”未经国家有关部
门批准,非法吸存转贷、赚取利差,也因此锒铛入狱,自食其果。此案也说明借款有担保不等于借出的钱就没有风险,
关键要看担保人有没有担保能力,如果担保人超出自身担保能力,无限度提供贷款担保,那么其提供的担保承诺就是一
纸空文,同时警示投资人借钱给别人,一定要了解债务人底细。
·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
·防范识别非法集资有哪些简单实用的方法?
·如何区分正常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高利贷?
·社会公众如何有效识别非法集资?
·当前传销式非法集资惯用的欺骗手段有哪些?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有哪些约束性规定和要求?